3月14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将加强采购管理,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局国家卫生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药监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
(一)挂网申报
1.在我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网上交易。
2.在我省完成上市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申请在省级平台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所需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另行通知。
3.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实行日常申报受理、按季度定期发布。
(二)配送及结算
1.挂网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储存、运输条件的经营企业配送。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即:省属片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漳州片区、泉州片区、三明片区、莆田片区、南平片区、龙岩片区、宁德片区、平潭片区)。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一家企业在同一片区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2.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评审后,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我省上市销售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凭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
(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暂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销售备案后,未在3个月内到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的,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备案信息更新、挂网状态变更、价格调整,及未严格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